辯護人的權利
1、 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會見時不被監聽,且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2、 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核實有關證據的權利。
3、 閱卷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4、 調查取證權。辯護人認為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辯護律師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 提交辯護人意見權。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交其辯護意見,檢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并將書面材料附卷。
6、 申訴、控告。辯護人認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上級一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
7、 申請變強制措施的權力。
8、 申請回避權。
辯護人的義務
1、 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 告知義務。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3、 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做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4、 保密義務。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5、